(2017)津02民终4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任丘市立飞涂装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顺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丘市立飞涂装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顺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任丘市立飞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麻家坞镇一村。法定代表人:卢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勋,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顺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古林街上古林村。法定代表人:王云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宏,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任丘市立飞涂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顺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5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立飞公司因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立飞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丘市立飞涂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5元,减半收取8702.5元,由上诉人任丘市立飞涂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秀红代理审判员 景 新代理审判员 兰 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