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5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四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索秋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579-2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娄平广,局长。被执行人索秋艳,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被执行人索秋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索秋艳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余款6130元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39元、执行费68元由被执行人索秋艳负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03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