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杨正彪、颜丽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彪,颜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杨正彪,男,1983年2月3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祥云县。被执行人颜丽梅,女,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祥云县。本院在执行杨正彪与颜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颜丽梅无银行存款也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辆,现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执行标的额11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未能执行。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