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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为志与柯三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为志,柯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307号申请执行人:石为志。被执行人:柯三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为志与被执行人柯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柯三明已履行了(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3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恢30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思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