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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连娥与杨国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娥,杨国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967号原告:杨连娥,女,193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杨国红,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杨连娥诉被告杨国红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连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杨连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东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禹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