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连娥与杨国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娥,杨国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967号原告:杨连娥,女,193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杨国红,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杨连娥诉被告杨国红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连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杨连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东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禹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