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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6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红兴与濮阳市高新区天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裴中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兴,濮阳市高新区天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裴中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910号原告刘红兴,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地址:濮阳市。委托代理人李胜广、李春燕(实习),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高新区天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中原路399号。(老车管所对面)。被告裴中文,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地址:濮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地址:濮阳市黄河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兴诉被告濮阳市高新区天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裴中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兴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红兴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万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