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斌、刘俊秀、黄仕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朱斌,刘俊秀,黄仕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737号原告: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清,女,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被告:朱斌,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刘俊秀,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黄仕文,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斌、刘俊秀、黄仕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原告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淑珍审 判 员 刘金权人民陪审员 蒋国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谕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