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蒋兴峰与蒋宝玲、蒋典菊、蒋典勤、蒋典珍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兴峰,蒋宝玲,蒋典菊,蒋典勤,蒋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979号申请执行人蒋兴峰,男,出生于1948年9月13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吉河镇。被执行人蒋宝玲,女,出生于1972年2月2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西安市长安区王曲镇。被执行人蒋典菊,女,出生于1973年4月29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吉河镇。被执行人蒋典勤,女,出生于1975年2月18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吉河镇板。被执行人蒋典珍,女,出生于1978年1月18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西安市长临潼区雨金镇。本院在执行蒋兴峰与蒋宝玲、蒋典菊、蒋典勤、蒋典珍赡养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汉滨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蒋宝玲、蒋典菊、蒋典勤、蒋典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四被执行人蒋宝玲、蒋典菊、蒋典勤、蒋典珍向申请执行人蒋兴峰分别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起每月生活费200元及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吉河镇、村干部调解,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本案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02执9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荣哲审判员 梁 超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聂佳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