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镇南与陈文杰、林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镇南,陈文杰,林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民初1377号原告:张镇南,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平和县,现住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祥,平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杰,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林风英,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张镇南与被告陈文杰、林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镇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杰、林风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镇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文杰、林风英偿还张镇南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7日,陈文杰、林风英向张镇南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按1.5%计算,并出具一张《借条》交张镇南收执。后经张镇南催讨,向陈文杰、林风英均未能还款。陈文杰、林风英未作答辩。张镇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结婚证》等证据,欲证明陈文杰、林风英向张镇南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陈文杰与林风英系夫妻关系,以及该笔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陈文杰、林风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7日,陈文杰、林风英向张镇南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按1.5%计算的利息,并出具一张《借条》交张镇南收执。后经张镇南催讨,陈文杰、林风英仍未能还款。本院认为,张镇南与陈文杰、林风英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符合规定,应受法律保护。陈文杰、林风英向张镇南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张镇南请求陈文杰、林风英支付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陈文杰、林风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陈文杰、林风英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镇南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5元,减半收取计852.5元,由陈文杰、林风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赐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丽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