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韩志江与瓜州县鑫升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江,瓜州县鑫升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951号原告:韩志江,男,现住瓜州。被告:瓜州县鑫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欢有,经理。原告韩志江与被告瓜州县鑫升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韩志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瓜州县鑫升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劳务报酬251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原告给被告瓜州县鑫升建材有限公司安装其公司的彩钢房的房顶、大门、门窗等。同年12月8日,工程完工后,原、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35100元。后出具了欠条,并口头约定过几天就付钱。之后,被告于2013年1月和9月分别给原告付了5000元,共计给付1000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索要,时至今日,仍未付款,现起诉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瓜州县鑫升建材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无法进行送达,本院通知原告重新提供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志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4元,退回原告韩志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 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