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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0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510韩向阳与范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向阳,范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0510号申请执行人:韩向阳,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范智英,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韩向阳与被执行人范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107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范智英自愿于2017年1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韩向阳借款本金100000元,余款本金200000元及至起诉日止产生的利息30000元,被执行人范智英于2017年5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上述未载明的利息。如果被执行人范智英违约,被执行人范智英须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部分借款本金的利息,利息自起诉日2016年12月0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2月6日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三套房产和食品厂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房产信息,本院在赣榆区房管处核实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口镇环城北路××住楼××号门面(所有权证号:Q××××××××)、位于青口镇房产(所有权证号:Q××××××××)、位于青××镇××路××××楼××单元××室(所有权下号:××××××××)共三套房产,但均为轮候查封;对于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食品厂这一线索,本院核实该食品厂实为连云港赣榆华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从广,因公司属独立法人,其财产属公司所有,并非被执行人所有,故无法执行,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人进行谈话,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