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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桂林与王玲、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林,王玲,黄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3民初2669号原告:吴桂林,男,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品访,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玲,女,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黄丽,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吴桂林与被告王玲、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桂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品访、被告黄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桂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按月息1.5分自2015年6月12日计算至本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2日,被告王玲丈夫、黄丽父亲黄书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按月息1.5分计算利息,用于生意资金周转。但是,2016年1月,黄书松不幸因病去世。此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分别催要该笔借款,两被告均认可借款事实,但均以黄书松因生意向银行贷款,财产已被查封,无钱归还为由,至今分文未给。为此,现依法提起诉讼。被告王玲未予答辩。被告黄丽辩称,借款的时候本人不在场,也不知道借款这件事,本人是借款人黄书松的女儿,原告将本人列为被告不合理,本人放弃继承父亲黄书松的遗产,故本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日,黄书松向原告吴桂林借款100000元,黄书松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上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未约定借款期限。黄书松借款后,本金及利息分文未还。2016年1月,黄书松因病去世,被告王玲系黄书松之妻,被告黄丽系黄书松之女。黄书松去世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吴桂林的当庭陈述以及其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人口信息、黄书松出具给原告吴桂林的一张借条在卷佐证,已经当庭举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借款给黄书松,有黄书松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王玲与黄书松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王玲应当承担偿还上述借款的责任。由于债务人黄书松已死亡,且黄书松的遗产范围和价值尚不明确,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黄丽已继承黄书松的遗产份额,被告黄丽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亲黄书松的遗产,故原告要求被告黄丽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吴桂林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桂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10元,由被告王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燕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泽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