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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健成、景艳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健成,景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538号申请人郭健成,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晖、陈湘,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景艳丽,女,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申请人郭健建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景艳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西、燕南路北“瑞丰苑”小区2单元16层1603室商品房一套(不动产证号:0068088,查封标的627495元)。担保人郭俊娟以其名下位于金水区金水路297号5号楼1单元21层61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郭俊娟名下位于金水区金水路297号5号楼1单元21层61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景艳丽名下位于金水区顺河路126号2单元16层1603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68088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