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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16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叶新红与余永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新红,余永河,苏影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6052号原告:叶新红,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郑榕坤,广东同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永河,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第三人:苏影瑜,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叶新红诉被告余永河、第三人苏影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叶新红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新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新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叶新红负担。审判长  廖雅婧审判员  陈穗芳审判员  叶汉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邱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