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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易盛植物油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易盛植物油有限公司,夏津县利华纺织有限公司,夏津县华延棉业有限公司,李斌修,宋虎臣,宋龙臣,宋如堂,宋玉静,时继军,许春霞,刘永久,时今立,李延修,李法修,刘先华,夏津县裕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6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津县易盛植物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津县利华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津县华延棉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斌修。被执行人:宋虎臣。被执行人:宋龙臣。被执行人:宋如堂。被执行人:宋玉静。被执行人:时继军。被执行人:许春霞。被执行人:刘永久。被执行人:时今立。被执行人:李延修。被执行人:李法修。被执行人:刘先华。‘被执行人:夏津县裕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夏津县易盛植物油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夏津县易盛植物油有限公司等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3)德中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夏津县易盛植物油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夏津县华延棉业有限公司、被告李斌修、宋龙臣、宋虎臣、宋如堂、宋玉静、刘永久、时今立、李延修、李法修、刘先华、夏津县裕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夏津县利华纺织有限公司、时继军、许春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德中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