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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费广志与被告赵小辉、肖文明、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广志,赵小辉,肖文明,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966号原告:费广志,男,生于1955年4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喜,华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霞,华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小辉,男,生于1974年8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被告:肖文明,男,生于1972年1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虎,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幢7层20号。法定代表人:张永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清,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费广志与被告赵小辉、肖文明、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费广志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广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广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9.00元,由原告费广志负担。审判员  蔡中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