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于带弟、唐纯与李乐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带弟,唐纯,李乐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于带弟,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申请执行人唐纯,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李乐彦,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地址衡阳市雁峰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121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小额存款网上无法冻结,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玉迁审判员 徐晨峰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雷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