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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姚波与张海荣拖欠货款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波,张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姚波,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4月1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张海荣,女,出生于1978年12月17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902民督字第25号支付令,在执行姚波与张海荣拖欠货款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海荣在银行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海荣在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66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聂佳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