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98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010年9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6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7]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受同案人叶某(另案处理)之托向被害人张某(16岁)追讨欠款,并伙同同案人梁均培、陈志豪(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越秀区海月街25号一楼“良茶店”内,将正在就餐的被害人张某带走,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拍打张某脸部,致使其鼻子受伤出血(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接着被告人陈某某和同案人将被害人张某先后带到广州市越秀区榨粉街、海珠区宝业路嘉福餐馆、荔湾区小梅大街、白云区增槎路田力沐足店等地,限制被害人张某的人身自由,要其还清债务,并打电话给其母亲张某军要求代为偿还,但均未果。直至次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同案人梁某按同案人黄某(另案处理)的指示,将被害人张某带到广州市荔湾区广钢医院门口,连同欠条等资料交给同案人吴某、雷某、伍某(均另案处理)继续看管。2017年4月3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鹤洞路108号帝濠宾馆将被害人张某解救出来。2017年4月13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