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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汤志荣与中山市星际铝业有限公司、石玉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志荣,中山市星际铝业有限公司,石玉忠,董涵涛,柏玉琴,梁明驱,蓝金华,罗潜龙,黎成明,徐旭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282-3号原告:汤志荣,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于2014年12月7日死亡。被告:中山市星际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兴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吴锦荣。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木元,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杜文,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玉忠,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成都市新都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董涵涛,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柏玉琴,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长兴县,现住中山市,被告:梁明驱,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蓝金华,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现住中山市,被告:罗潜龙,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现住中山市,被告:黎成明,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独山县,现住中山市,被告:徐旭强,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余姚市,现住中山市,本院审理原告汤志荣诉被告中山市星际铝业有限公司、石玉忠、董涵涛、柏玉琴、梁明驱、蓝金华、罗潜龙、黎成明、徐旭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志荣于2014年12月7日死亡,本院经去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三村民委员会及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调查后,向原告父母、妻子及子女等所能获知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送达了明确法定继承人及参加诉讼意愿等内容的通知书,但原告父母、妻子及子女在规定期限内未与本院联系进行相关诉讼事宜的处理,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死亡后,原告的法定继承人经本院告知而没有明确表示参加诉讼,视为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故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汤志荣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不予退还。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康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