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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3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阿斯也木·麦麦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斯也木·麦麦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103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斯也木·麦麦提,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阿拉尔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阿拉尔垦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斯也木·麦麦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斯也木·麦麦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工作人员奴尔古·买门随庭翻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初,被告人阿斯也木·麦麦提和丈夫萨某某土曼将位于阿拉尔市十团二十一连二站自己家后面的一块长有胡杨树的地围起来,并在每年三月份放水以便能够种植农作物。2017年1月5日,被告人阿斯也木·麦麦提在家中缺钱的情况下,产生将地平整种植的念头,便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找到同连队的努某某,让努某某驾驶“东方红”120马力推土机于2017年1月5日至7日将地内土包推平、杂草推掉,后被告人阿斯也木·麦麦提在地内放水时案发。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园新技术开发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阿斯也木·麦麦提非法占用农用地涉及一个地块,面积18.79亩,依据2013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占用十三团林地总面积为18.79亩,全部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侵占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125272.93元。非法侵占时间为2014年1月6日以后。另查明,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电话通知阿斯也木·麦麦提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阿斯也木·麦麦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斯也木·麦麦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关于师市团乡融合发展土地权属调整的通知等书证;证人努某某等人的证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园新技术开发中心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斯也木·麦麦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8.79亩,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被大量毁坏的损失为125272.93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阿斯也木·麦麦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斯也木·麦麦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文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振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