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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福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福猛,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2月2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福猛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审查受理,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福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3日13时10分,被告人王福猛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至大安市安广镇高速路口时,与李国清驾驶的×××号越野车相撞,致王福猛及三轮车乘车人胡宣赫受伤,两车部损。王福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97.8毫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福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和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猛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己履行,可从轻处罚。根据王福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福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己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守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