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丽芳、屏南县福寿园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芳,屏南县福寿园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3执380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芳,女,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屏南县福寿园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住屏南县屏城乡后龙村。法定代表人:张学木。本院在执行陈丽芳与屏南县福寿园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屏南县福寿园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屏南县福寿园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 浩审判员 张建平审判员 徐邦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彭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