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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任世均、任万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世均,任万容,张燕,徐申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世均,男,1954年12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万容,女,1956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二上诉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明星,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114811。二上诉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熊海东,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010421275。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燕,女,1974年2月6日生,汉族,六盘水市能源局职工,住,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松,系贵州省六枝特区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8110371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申明,男,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其他情况不详。上诉人任世均、任万容因与被上诉人张燕、徐申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人民法院(2016)黔0203民初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人民法院(2016)黔0203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任世均、任万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邓少旭审判员  刘 靖审判员  罗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夏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