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黄某某执行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森海,刘远波,黄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1执保59号申请人:杨森海,男,汉族,生于2004年2月16日。被申请人:刘远波,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22日。被申请人:黄波,女,汉族,生于1987年7月20号。申请人杨森海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1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2017)陕0921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并向各大银行送达了(2017)陕0921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921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易付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