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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26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阿里木热合曼与罗小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里木·热合曼,罗小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26民初731号原告:阿里木热合曼,男,维吾尔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农民,现住拜城县。被告:罗小林,男,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个体,现住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里木热合曼与被告罗小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里木热合曼于2017年8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里木热合曼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里木热合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65元,减半收取268.9元,由原告阿里木·热合曼承担。审判员 黄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