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申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华丽、郭风忠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华丽,郭风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申1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华丽,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渊,北京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郭风忠,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天津市津南区。再审申请人刘华丽因与被申请人郭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7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华丽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华丽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华丽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晶审判员 褚 竞审判员 高荫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靳一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