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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邢洪亨与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洪亨,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083号原告:邢洪亨,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学岭,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14号增1号,注册号:120103000044130。法定代表人:王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洪亨诉被告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无法送达及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洪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洪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邢洪亨承担。代理审判员 尹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瑞祥速 录 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