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景昌与马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昌,马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张景昌,男,汉族。被执行人:马翔,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景昌与马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景昌向本院提出退出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