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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终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冷仲华与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怀化毅能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仲华,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怀化毅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终4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冷仲华,男,汉族,1954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华市婺城区临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660104-0。法定代表人谢广言,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毅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沿河路怀南钢材物流城A2栋214-21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200707458832X。法定代表人张建洪,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冷仲华与被上诉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怀化毅能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民撤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冷仲华未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通知》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冷仲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兆堂审 判 员  文勇辉审 判 员  阳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潘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