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慧涛与赵建国、侯凤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慧涛,赵建国,侯凤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533号原告:赵慧涛,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温国丰、蔡燃,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国,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侯凤霞,女,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慧涛与被告赵建国、侯凤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慧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慧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慧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慧涛负担。审判长 韩 刚审判员 刘 爽审判员 周业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