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1690王环成与江苏麻辣船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麻辣船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环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麻辣船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复兴北路延长段红星美凯龙凯利建材广场3#1#906号。法定代表人:孙同超,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环成,男,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上诉人江苏麻辣船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环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按上诉人江苏麻辣船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诉状中确认的地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开票传票,但传票送达不能,原因为“原址查无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麻辣船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善军审判员 杜演文审判员 程 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