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惠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黄惠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631号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精图数码大厦B4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94347477A。法定代表人:苏辉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宝兰,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南靖县。被告:黄惠杰,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泉州市惠安县。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惠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严 诚速录员 陈思莹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