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秀丽与徐建敏、黄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丽,徐建敏,黄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538号原告陈秀丽,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王洪周,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建敏,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黄利,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受理原告陈秀丽诉被告徐建敏、黄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法相应文书,经本院向原告释明要求提供被告方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本院认为:原告陈秀丽诉被告徐建敏、黄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本院核查,无法找到被告。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法地址,致本案诉讼文书材料无法送达,该情形属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以在获取被告确切住址之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秀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军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