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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海荣与内蒙古力添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梁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荣,内蒙古力添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梁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228号原告:黄海荣,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力添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坤和爱尚街2号楼1-2层回迁安置四界。法定代表人:贺生全,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梁飞飞,内蒙古力添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黄海荣诉被告内蒙古力添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梁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荣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力添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梁飞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海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荣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力添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梁飞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免予缴纳。审判员  卢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利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