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4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松与刘斯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刘斯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513号原告:陈松,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花山区。被告:刘斯伟,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诉被告刘斯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陈松负担。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