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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雪娇、程家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娇,程家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62号申请执行人:周雪娇,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执行人:程家友,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周雪娇与程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1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程家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雪娇款18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3110元。因到期未履行,周雪娇向本院申请执行到期的100000元及3110元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偿还能力,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6**民初1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国刚审判员  王 喜审判员  孔令藻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戴太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