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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学东等3人贪污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学东,武延林,惠明岗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终112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学东,男,1970年5月12日生于陕西省延长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延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延林,男,1970年4月16日生于陕西省延长县,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延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辩护人李秀荣,延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人惠明岗,男,1956��1月7日生于陕西省延长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延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10日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刘学东、武延林、惠明岗贪污一案,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延长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学东、武延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通过查阅案卷,提审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学东、武延林、惠明岗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5)延长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申建理审判员  梁 懿审判员  贾玉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