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73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沪0133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2,117,747.73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7日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两被执行人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负债累累,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被执行人上海恒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经营困难。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负债累累,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一被执行人现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宏胜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