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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燕与彭良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彭良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008号原告:赵燕,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男。系原告丈夫。被告:彭良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燕诉被告彭良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