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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郑辉与丁永林、王保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郑辉,丁永林,王保莉,郑州嘉骏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4256号原告:张郑辉,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丁永林,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王保莉,女,1971年6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丁永林妻子。被告:郑州嘉骏电动车有限公司,地址:荥阳市龙港工贸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保莉,总经理。原告张郑辉与被告丁永林、王保莉、郑州嘉骏电动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郑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郑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石明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