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03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胡某1与胡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243号原告:胡某1。被告:胡某2。原告胡某1与被告胡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胡某1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某1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胡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1负担。审 判 员 周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琢玉书 记 员 毕彩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