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胡某1与胡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243号原告:胡某1。被告:胡某2。原告胡某1与被告胡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胡某1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某1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胡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1负担。审 判 员 周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琢玉书 记 员 毕彩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