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7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树国与刘俊松、凡小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国,刘俊松,凡小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2011号原告:张树国,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刘俊松,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凡小林,男,195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国与被告刘俊松、凡小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树国承担。审判员  王连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