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颖卓申请执行张林、徐文君、张彩霞、张宜敬和河南宜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颖卓,张林,徐文君,张彩霞,张宜敬,河南宜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恢922号申请执行人张颖卓,女,汉族,1976年3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林,男,汉族,1976年9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徐文君,女,汉族,1983年3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彩霞,女,汉族,1955年2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宜敬,男,汉族,1956年9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宜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林张颖卓申请执行张林、徐文君、张彩霞、张宜敬和河南宜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7885号公证债权文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465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林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人张颖卓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5)金执字第526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张林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房屋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林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