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如翔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如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82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如翔,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7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如翔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如翔于2017年4月21日4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水陆街湖北省军区检测站入口处附近,趁无人之机,用水泥砖砸碎江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鄂A×××××的小型汽车左侧后车窗玻璃,盗得江某某存放在车后备箱的黄鹤楼1916香烟2条、黄鹤楼软珍香烟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2360元)及白酒4瓶、茶叶2盒等物。被告人孙如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如翔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和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孙如翔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如翔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如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蔡珍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