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3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3刑初197号公诉机关蒙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林(绰号阿林),男,1998年4月8日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元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凌等二人,被告人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李林与张陈(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蒙自市铜房街77号天天快递店铺内,将被害人熊某放置在柜台上的一部VIVO牌X6SA手机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林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赃物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购买手机保修单、被告人李林和同伙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