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1执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有德申请执行班文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有德,班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1执752号之一申请人孙有德,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内蒙古二连浩特市。被执行人班文生,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二连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孙有德申请执行班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二民初字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云晓鑫执行员 莘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呼日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