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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1执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有德申请执行班文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有德,班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1执752号之一申请人孙有德,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内蒙古二连浩特市。被执行人班文生,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二连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孙有德申请执行班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二民初字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云晓鑫执行员 莘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呼日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