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225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严某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5刑初76号公诉机关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25日,初中文化,甘肃省西和县人,中共党员,2007年9月至今任西和县大桥镇龙凤村村委会主任,家住西和县。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西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第三季度,西和县大桥镇龙凤村在给大桥镇政府上报该村低保表册之前,因村干部名下不能享受低保,被告人严某家原有的低保被取消,被告人严某便找到该村村支书何某,以其家中困难为由要给自己家再报低保领取低保金,并取得何某同意。后被告人严某在填报龙凤村低保表册时在该村村民张某名下虚报了四个一类低保,提供的领取账号是严某本人的账号(户名:严某,账号:×××).2014年三、四季度,2015年一、二季度,被告人严某共领取了虚报在张某名下的四个一类低保金共11520.00元。这11520.00元领取后被严某个人花用。该案侦破后,赃款11520.00元已全部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书证西和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保证书,户籍证明,中共西和县大桥镇委员会关于被告人严某于2007年9月至今担任大桥镇龙凤村村委会主任的证明,被告人严某于2017年5月2日向西和县人民检察院中国农行账户上缴涉案赃款11520.00元的现金缴款单,银行协查通知、西和县农商银行司法查询存款交易明细清单,西和县大桥乡(镇)2014年度、2015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花名册;证人张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被告人严某出示了西和县大桥镇龙凤村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2011年其子摔断腿、2012年家中房屋失火,导致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情况属实。以上证据在庭审中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以及被告人严某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反映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亦未提出异议,合议庭当庭予以确认和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目无国法,被告人严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村基层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任大桥镇龙凤村村委会主任的身份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将该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11520.00元予以贪污,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之前,依法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在立案侦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放归社会不致再产生危害性,依法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九)》前)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三)项、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赃款115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武勇审判员黄海林审判员成鹏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XX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