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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3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022号之一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三村6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84815R。法定代表人:邓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波,系公司员工,男,生于1986年6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赵兴楠,系公司员工,女,生于1988年6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吴鑫,女,生于1987年3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晓静代理审判员  黄同楠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曾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