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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彭水高谷镇国强加油站与重庆中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水高谷镇国强加油站,重庆中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彭水高谷镇国强加油站,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高谷镇,组织机构代码73981521-6。代表人马金祥,该加油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文胜,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重庆中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鸿恩寺3号华立天地豪园A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336268XG。法定代表人赵露,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彭水高谷镇国强加油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中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水高谷镇国强加油站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向重庆中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彭水高谷镇国强加油站货款1675034.98元及以货款本金1675034.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从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的资金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3416元、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191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重庆中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对其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重庆银行账户已依法予以冻结。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渝XXX**牌号、渝XXXX**牌号、渝XXXX**牌号、渝XXXX**牌号的机动车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对其在上海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2148842.30元已依法下达裁定文书予以扣留,因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故无法实际提取该笔工程款项。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3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从发 关注公众号“”